发布时间:2024-12-17
2023年5月16日中午,在北京市朝阳区高碑店街道办事处附近,张先生骑自行车由南向北行驶,王某驾驶车牌号为京G×××的小型轿车由南向北行驶。张先生在超越前方起步的电动自行车时,张先生的左车把与王某车后侧接触,张先生连人带车摔倒,造成车辆损坏、张先生受伤。
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朝阳交通支队劲松大队进行了责任认定。王某与张先生承担同等责任。
事故发生后,张先生被送往北京大望路急诊抢救医院就诊,后转至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朝阳医院住院治疗。经医院诊断,此次事故造成张先生肱骨近端骨折等。
元甲律所接受委托后,积极成立专案小组,分析其案件情况对于委托人的诉求,其一大项是误工费,因为其交通事故亦属于工伤,故误工费单位并无实际扣发;另一大项就是伤残赔偿金。
经查王某系车辆驾驶人,某保险公司系该车辆的交强险承保公司。
元甲律所鉴定专员积极联系鉴定机构安排委托人进行伤残等级鉴定并沟通伤残级别,最终为十级伤残(建议综合赔偿指数10%)。
元甲律师积极梳理调取相关证据材料,书写文书提交法院立案,关于营养费和护理费没有任何证据。开庭时元甲律师据理力争,对王某的不认可进行积极抗辩,最终法院判决内容几乎判如所请,在同等责任情况下获得赔偿款合计24万余元。
【案件亮点】
在护理费和营养费没有任何证据的情况下得到法院全额支持,最终判决金额与诉求金额几乎一致,达到了委托人的诉求,不负委托。
律师点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服务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


案例来源: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以上为元甲律所办理过的真实案例,为确保个人和商业隐私,文中所有人物的名字均使用化名。